上海热淘电子商务公司违法被罚 销售不合格凉鞋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 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为上海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宁波热风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证据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2021SJA06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4),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被抽样检验并有明确的销售价格的事实;
当事人: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7876号801-805、807-808室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67号)显示,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6810万元,责令改正。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27日。
经查证,当事人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销售服饰、鞋类的经营业者,2021年4月当事人从宁波热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男士时尚休闲凉鞋”500双,通过直播等销售模式以65元/双的价格销售,2021年4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丝绸及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上海热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抖音直播销售的货号为:H60M1619的商品“男士时尚休闲凉鞋”进行线上抽样检验,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了编号为:2021-SJA060的检验报告,结论:标识项目不合格、三包规定未标注。至案发,该批次“男士时尚休闲凉鞋”未销售库存为28双。该款“男士时尚休闲凉鞋”系用自封塑料包装袋包装,案发后检查库存产品,查见包装袋内均有“质量三包规定”卡片。
证据三:编号为:2021-SJA060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FZ的检验报告,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男士时尚休闲凉鞋”和“C2牛仔外套”两款商品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壹拾元整(大写)、违法所得/(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电子商务》 网址: http://www.zgdzswzz.cn/zonghexinwen/2022/0808/2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