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进口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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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世界同步,并初步形成了新业态模式,这既为中国贸易转型提供了新抓手,也成为各级地方政府促进升级转型、拉动发展的新增长点,成为打开“供给侧改革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世界同步,并初步形成了新业态模式,这既为中国贸易转型提供了新抓手,也成为各级地方政府促进升级转型、拉动发展的新增长点,成为打开“供给侧改革”的新通道。但同时也对传统贸易下的政府管理体制提出了新需求和新挑战。如何在加强政府规制和促进新业态模式两者之间寻求跨境电商发展路径,亟需完整的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加以调整和规范。
1.跨境进口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现状
作为新型业态发展模式的跨境进口电子商务,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2015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占进出口总额的19.5%;但许多环节和关系仍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无法满足其健康发展需求。
1.1 跨境进口电子商务概述
跨境进口电子商务,是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企业送达商品、完成进口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1]面对传统贸易模式的诸多制约因素,越来越多的贸易商倾向于在线、小单、多频与定制化的贸易模式,使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出大势所趋的态势。其中,排在前5位的消费品分别为化妆品、婴幼儿食品、服饰、保健品、电子产品。[2]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经历了起步阶段、成长阶段、快速发展三个阶段。2012年至今我国陆续在上海等10个城市启动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在杭州、上海等13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4.8万亿元,同比增长28%,跨境电商交易额占进出口总额的19.5%。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6.7万亿元,同比增长24%。预计到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12万亿元,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约37.6%。[3,4]
1.2 跨境进口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其中,仅部分规范性文件涉及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交易的许多环节和关系仍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无法满足其发展需求。[5]
2012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纷纷出台政策鼓励和推动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海关总署2014年增列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方式代码。之后出台的56号和57号公告被业界认为是从政策层面上承认了跨境电子商务,并明确了监管框架——区分货物和物品并分列监管方式。
2016年的“4.8新政”(对小额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取消免征税额,趋向等同于一般贸易监管)被认为是跨境电商行业“灰色清关”、“刷单”野蛮生长时代结束的里程碑事件。“新政”引发了交易量巨幅萎缩,对以跨境进口化妆品、保健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为主的电商企业冲击最大。以杭州下沙园区为例,税改后园区日均交易规模下降近70%。[6]但仅46天后,“新政”就被海关总署叫停了,并设定了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后,跨境电商关税监管将何去何从,尚未可知。
1.3 跨境进口电子商务的产品监管法律法规
2016年前,跨境电商享尽了“特殊监管”的政策红利。对于一般贸易中产品进口要求提供的通关单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没有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表1)要求提供。如,保健食品需要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化妆品需要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奶粉需提供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3C产品需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表 跨境进口主要产品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涉及商品 法律法规食品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制定中)
对于质监、食药监这些产品监管的主体部门,虽然也承认跨境进口产品具有一定的监管特殊性,但苦于没有上位法支持,也只能坚持一般贸易下的监管要求。2015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通过复函形式,明确了“利用互联网销售或以网络代购方式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属于‘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该复函因释放出跨境电商进口产品必需遵守一般贸易监管要求的信号,而在业内引起较大震动,但并未严格执行。
文章来源:《中国电子商务》 网址: http://www.zgdzswzz.cn/qikandaodu/2021/0326/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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